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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巡视制度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3浏览量:5394

第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巡视制度是保证高校学生在实践教育教学中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我院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业技能实习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我院的实习指导教师由实践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就业指导教师共同担任。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前,熟悉实习方案和本专业培养目标,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指导教师要常保持和学生联系,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任务。

第六条 我院设置实习反馈办公室,由实践主任负责,位于2#实验楼221,反馈电话15715428566。

第七条 班主任教师通过定期走访、座谈或视频会议交流等形式进行实习管理,尤其要注重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任课教师及时查看学生校友邦中的日记、周记、月记和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点评、指导和成绩鉴定,尤其要注重学生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 就业指导教师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落实学生实习保险购置情况,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