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指引》用于指导各级团组织、毕业学生团员依托“智 慧团建”系统规范开展团员组织关系转接。
2. 转接类型
2.1升学:录取学校团组织于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在“智 慧团建”系统上建立新生所属团组织,及时将新生团员组织关 系转入。原就读学校团组织和团员本人可在录取学校新生团组 织创建后,登录“智慧团建”系统申请将组织关系转出。
注意:原就读学校团组织不得将已升学的毕业学生团员组 织关系转至团员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团组织。
2.2已落实工作单位(含自主创业):原就读学校团组织、 毕业后工作单位团组织或团员本人,通过“智慧团建”系统申 请将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团组织。
注意:①工作单位不具备建团条件的,可转至团员经常居 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团组织。②乡镇、街道团组 织确有接收困难的,可由县级团委建立“流动团员团支部”承 担接收责任(下同)。
2.3参军入伍:原就读学校团组织或团员本人在“智慧团建” 系统上发起组织关系转接申请,省级团委审核通过后,进入特 殊单位专属库集中管理。进入涉密单位工作的参照办理。
2.4未升学或未落实就业去向:①组织关系优先转至经常居 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团组织,也可转至户籍所在的乡镇、街 道团组织,乡镇、街道团组织应当通过建立网上团员社群等方 式主动加强联系服务。②原就读学校可保留团员组织关系6个 月,最长不超过1年,校级团委建立台账,编入“流动团员团 支部”集中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转出。
2.5出国(境)学习生活:可由出国(境)前所属学校团组 织保留团员组织关系,编入“出国(境)学习研究团员团支部” 集中管理。
2.6延迟毕业:原就读学校团组织在“智慧团建”系统中做 好标记,建立“延迟毕业团支部”集中管理。
3. 时间安排
3.1申请期:8月31日前,发起方提出转接申请,“智慧 团建”系统暂不作强制性处理,在接收方未审核之前可随时撤 销,接收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3.2审核期:9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团组织应对接收 到的各类转接申请完成审核操作。
3.3收尾期:9月30曰之后,团的领导机关督促及时完成 各级团组织发起的转接申请审核(含转往北京、广东、福建三 地或由三地转入),在10天之内完成审批。10月31日前,基 本完成各类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4. 各方责任
4.1发起方:原就读学校团组织、录取学校团组织、工作单 位团组织或团员本人,在确认团员毕业去向后,均可申请开展 组织关系转接。
注意:①应严格根据团员实际去向发起转接。②严禁简单 按“未就业”转往户籍地乡镇、街道团组织。③毕业学生团组 织中的团员全部完成转接的,及时在系统中将该团组织删除。
4.2接收方:录取学校、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团 组织收到转接申请后,应根据团员实际去向,按照转接工作规 范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进行相关审核,如有必要,可以采取 适当方式核查团员档案,但不得无故拒接团员组织关系。
注意:①流动团员应编入“流动团员团支部”并建立网络 社群,加强联系管理。②可根据需要要求流动团员填写《流动 团员管理服务告知书》(参考模板附后)并签字确认、防止失 联。
4.3团员本人:主动配合团组织开展关系转接工作,及时办 理线下组织关系转接和档案转递手续,防止档案遗失。转接后 按照团章规定履行团员义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4.4团的领导机关:县级及以上团委是第一责任主体,应统 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注意:①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 案。②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原所在团组织仍 然负有管理责任。③各级团组织应加强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及 时掌握团员动向,做好团员组织关系“二次转接”。
具体操作(含北京、广东、福建系统操作办法)见“智慧 团建”系统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