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智能装备实验教学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实验教学管理,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加快教学实验室建设的步伐,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教学的有关文件, . 紧密结合学院实际,负责对全院实验教学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审议,研究实验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学院的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三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院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院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熟悉和从事过实验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二)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教研室推荐,经学院批准后聘任。
(三)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同时可设秘书1人。
(四)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实验教学工作及实验室发展规划、建设方案、体制改革、管理制度等,并提出意见。指导和监督学院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建设方案的落实。
(二)对学院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教学内容的重大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议、指导、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三)指导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对实验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进行指导和审议。督促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开设和优化,根据学科的发展,及时调整和改进。
(五)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引进方案、经费分配进行指导和审议。
(六)对日常实验教学活动进行考察和评估,并提出改进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七)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对实验教学队伍的规划、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九)对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实验教学工作。
第七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学院可以中止其聘任。
第八条学院为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