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宣传部,有关企业党委宣传部,省委省直机关党工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驻济有关高等院校党委宣传部:
“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是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省级重要文艺奖项,是全省文艺评论最高专项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宣部有关部署,进一步活跃文艺评论,繁荣发展文艺事业,推动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决定组织评选第六届“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文化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把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深刻认识文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紧密联系当前文艺实践进行探索创新、代表我省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水平的作品推荐评选出来,充分发挥文艺评论对文艺创作生产的导向作用,推动我省文艺事业进一步健康繁荣发展。
二、参评条件
凡由我省作者撰写或拍摄制作,并于2007年5 月1 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在国内或我省出版社、杂志、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式出版、发表、播出的有关作品,均可参评。已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不再参评。
三、申报要求
1、作品分类。参评作品设文艺研究、文艺评论、文艺宣传三个大类。其中,文艺研究类分设专著、论文两个小类;文艺评论类分设评论集、评论文章两个小类;文艺宣传类分设报纸文艺新闻评论、广播文艺新闻评论‘电视文艺新闻评论三个小类。
2、推荐数额。(1)专著、论文、评论集、评论文章。各市(包括驻地高校)、有关企业、省委省直机关党工委、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的推荐作品每类别各不超过5 部(篇);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推荐作品每类别各不超过5 部(篇),其他驻济有关高校的推荐作品每类别各不超过3 部(篇)。(2)文艺宣传作品。不分类别,各市、有关企业推荐作品总数各不超过5件,大众报业集团、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推荐作品总数各不超过10件。(3)同一作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大类中的一个小类,不能兼报。
3、申报途径。(1)各市(包括驻地高校)、有关企业作者的作品,由各市、有关企业党委宣传部负责申报;(2)省直宣传文化系统作者的作品,由所在省直部门负责申报。(3)省直其他部门作者的作品,由省委省直机关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申报。(4)驻济有关高校作者的作品,由所在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申报。
4、材料报送。(1)材料准备。每件参评作品均需填写《山东省刘舰文艺评论奖参评作品申报表》 一式二份。专著、评论集每部提供样书15套。论文、评论文章每篇提供作品原件1份和复印件15份。文艺宣传作品,报纸类每篇提供原件1份和复印件15份;音像类每件报送CD或DVD3套,并各随报文字稿15 份。(2)报送时间。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做好作品筛选和材料准备工作,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参评作品和申报表报送省委宣传部文艺处(联系电话:0531—82033950、82034227)。逾期未申报的作品,不得参评。
四、评奖机构
设立第六届“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初评。获奖作品名单由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最终研究确定。
五、表彰奖励
对获奖作品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获奖作品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的,只发一份奖金。
其它有关事项,按《 关于设立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的意见》(鲁宣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