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董事会、校委会、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工会全面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履行工会法人代表的职责,按照上级工会指示精神,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2、接受校党委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工会会员发展工作;
5、抓好“教工之家”建设,增强工会凝聚力;
6、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7、发扬民主,搞好团结,充分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做好分工和协作,同心协力开展工作;
8、完成校委会、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