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山东省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量:1286

根据教育部令第51 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

高校普通话测试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的普通话测试工作。经省语委办协调安排,可承担未建立测试机构的高校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学生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高校普通话测试机构每年应为本校学生提供至少一次测试服务。连续两年不组织测试的,省语委将撤销该测试机构。

各市普通话测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除高校学生之外的人员的普通话测试工作,按照成人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高校教师参加所在市普通话测试机构组织的测试。高校普通话测试机构不得对高校教师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限制和测试时间间隔。凡在我省学习、工作、生活的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需在我省学习、工作、生活3 个月以上)均可按普通话测试机构规定的测试时间,随时报名参加测试。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复核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一级乙等及以下的,可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同时报省语委办备案,省语委办将安排复审员进行最终认定。一级甲等的,则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按国家测试机构制定的规定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违规处罚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测试机构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至省语委办和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并通报至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省语委办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普通话水平证书补办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山东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停止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业务。纸质证书遗失的,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moe.gjzwfw.gov.cn/)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