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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视角下中国制度性话语权构建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1-12-06浏览量:7756

内容提要:全球治理语境下,西方治理模式的滞后性使得其话语作为一种政治介入陷入某种困境,加之全球治理内含着规制治理,使得中国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具备了诸多可能性。由此,思考在全球治理语境下,中国构建制度性话语权何以可能;如果可能,如何进行话语实践。全球治理不仅召唤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还包含着制度性话语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和权力运作逻辑,提供了制度性话语权构建的基本路径,以此为逻辑起点,从规则/规范治理和关系治理两个维度入手,分别进行认知性话语生产、观念性话语生产和关系网的管理,借此实现制度性话语权的稳定性、日常性和社会性存在。

在充满矛盾性和复杂性的国际关系秩序中,中国逐渐从全球治理的“参与者”转变为“引导者”,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推动全球治理理念的更新。全球治理理念的更新和中国角色的转换,均离不开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如何构建制度性话语权?无论是从主体性和客体性、偶然性和恒常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还是从霸权和反霸权等视角展开讨论,都不足以回答,需要结合新语境的召唤——全球治理语境对制度性话语权的内在诉求,以全球治理的主要内容——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为逻辑起点,在综合视角下寻求问题的解答。

一、概念厘定

(一)何为全球治理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自希腊文kubernan:原意为steering,汉译为“领航和引导”。韦伯词典认为治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和管理方法,一种被管理的状态。何为全球治理,一种国际范围内的管理行为?詹姆斯·罗斯瑙(James Rosenau)认为全球治理关乎人类活动所有层面的规则体系,从家庭治理到国际政治,通过控制和引导实现目标;托马斯·G.维斯(Thomas G.Weiss)认为全球治理是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价值、规则、规范、程序、实践、政策和组织构成的复合系统;劳伦斯·S.芬克尔斯坦(Lawrence S.Finkelstein)认为全球治理坐落国际社会无主权和无政府状态下,超越国家边界的关系管理,不仅是具体的规则管理行为,还关乎国际范围内的权力关系、影响力和价值的分配。全球治理超越规则治理,内含广泛且复杂的权力关系网,此权力关系网由以下四个维度构成:强制性权力(通过优势资源直接实施控制行为)、制度性权力(通过制度和规范等实施控制)、结构性权力(通过彼此之间的关系实施控制)、生产性权力(通过系统知识、社会价值和意义话语的生产实施控制),其中强制性权力是非符号性权力,而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生产性权力是符号性(制度、规范、关系、意义和共识)权力。

综上所述,全球治理以规则、原则、规范、程序的治理为根本,不仅包含制度性话语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制度、话语,也内嵌着制度性话语权的运作逻辑:通过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生产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等维度实现话语权;两者在本质上都牵涉到符号性权力,借此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应借助全球治理的内在权力逻辑——符号性权力和非符号性权力,从全球治理的两个层面入手,即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完成构建。

(二)何为制度性话语权

何为话语?诺曼·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将话语定义为文本(text),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将话语界定为陈述(statement),梵迪克(Van Dijk)将话语界定为一种互动性、结构性和过程性的存在。无论是作为文本,还是作为陈述,话语是传播逻辑通过语言符号或非语言符号的继续,话语权则是一种通过话语存在的权力,其牵涉话语实践的内容、情境和结构,与话语具有某种同构性。由此,制度性话语权作为将话语权以制度性方式的确立,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动性、结构性和过程性的存在,生发和坐落在不同的结构性权力场域中。

一般而言,制度性话语权包含了制度性权力和话语权两个维度,涉及两个层面:第一,让话语权得到制度性权力的保障,以制度化形式固化话语权;第二,在全球治理语境中涉及制度改革和重构问题上,具有影响力。“主要指对各种国际程序、标准和规范的设立,不仅通过对语言的运用,使自己的理念和主张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以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改变国际社会的思想和行为,更是一种在国际事务中设置议题、制定标准和规则以及评判是非曲直的综合能力。”

概言之,制度性话语权不仅是与制度相关的话语权,其重点在于探讨全球治理中权力运作的方式和影响,例如制度建立、规范设定、标准提出、议题设置、概念生产;此外,还关乎观念、意义、价值和共识等更为抽象层面的国际社会互动和良性关系的构建。因此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是全球治理语境中在制度和关系两个层面的召唤,其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在对制度、规范、概念、观念、意义、共识、真理、价值等符号体系的生产和分配基础上,形塑对国际实践的阐释,确立国际社会主体的身份认同和关系模式。其不仅仅关乎规范制度的设立——以纲领性观点为国际问题的界定、诊断和解决提供政策指导和路径借鉴,为国际争议提供合法的政治观念和政治理念引导,为国际社会提供政策参考体系、价值标准选择,亦是作为比具体政策、标准、方法和概念更为基础的价值、理念、共识、意义的存在。

二、新语境的召唤

(一)现存话语秩序的滞后性和新兴话语力量的兴起

自20世纪90年代伊始,联合国改革特别是安理会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组织也启动了改革进程。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美国为主的霸权治理模式暴露出诸多弊端,深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国际领导的能力和意愿呈现双双下降态势,加之新兴国家和传统大国在国际分工中已经形成了难以割裂的相互依存关系,传统大国在应对全球性问题时越来越需要新兴大国的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模式由单边主义走向多边共治。与此同时,由于旧制度的约束以及反应权力结构变化的滞后性,西方力量整体下滑,新兴大国“将起未起”,国际关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力真空”,而中国逐渐融入既存国际体系,在此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话语介入和话语权诉求。

此外,出于让现有的国际规则和制度体系维持充足弹性和适应性的需求,现存规制体系对新兴国家保持某种开放性,并不排斥新兴经济体国家在既存国际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诉求。例如,在最新一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和份额改革中,新兴经济体国家拥有一定的话语权;G20为新兴经济体国家与发达国家改革国际规制提供了重要的对话和协商平台;以金砖机制为代表的新兴合作平台为发展中国家伸张和构建话语权提供了自主性机制。由此,国际社会的开放性、新兴的国际权力关系和既有规范体系的滞后性,为中国进行规范改革和构建创造了可能性语境,同时也为中国构建制度性话语权创造了机会。

除了上述的可能性外,制度性话语权构建还有其他可能性条件:第一,新的国际关系格局下,大国无战争,意识形态冲突多为文化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话语空间;第二,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规则和法则是应对冲突和矛盾的基础;第三,国际关系领域的各项规范和法则共识通过话语博弈形成,不同类型国际组织的稳定运行彰显了国际社会在全球治理语境下,存在着通过交往理性达成规范共识的可能性;第四,各种现代化问题和全球化困境为规范性和制度性共识提供了现实紧迫性;第五,社交媒体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便利性和可能性。

(二)内含制度性话语权的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是非正式和正式的价值、规范、程序和制度的总和,帮助国家、跨国政府机构、跨国公司和个人识别、理解和解决全球性问题。其内容包括:信息互动和交流;制定和颁布规则,影响国际主体规范和行为选择,以维持国际性和区域性秩序;促进国际主体就相关国际问题和争议达成共识;制度的形成、维持和运行;促进相关国际规则、法律、规章的实施;分配物质性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提供技术性、知识性等相关援助;维护世界和平与秩序。以上内容离不开作为互动性、过程性和关系性存在的话语实践,其中贯穿着信息交流、规则讨论、规范协商、共识达成、规范生成等制度性话语内容,全球治理内含制度性话语权,制度性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属于全球治理的一种方式。

全球治理是规则治理和关系治理的结合。规则治理包含两方面:认知性规则和非认知性规则。认知性规则是“what”“when”“how”“who”“why”等基本事实的界定,以因果关系和具体方向为主体,对接当下现实问题,提供应对方案和解决路径,而非认知性的话语是与价值和道德判断相关,与合法性和正当性相关的意识形态(规范性)话语。除规则治理之外,全球治理还蕴含着关系治理,关系治理将全球治理视为一种国际社会关系的塑造、维护、协调和管理的过程,以弥补规则治理的不足。两者互相补充但不可互相替代,关系治理可以培养和形成一种真正的伙伴关系,反过来促进整体治理的效率,在和谐信任的社会关系中,促进规范和规则的内化和接受。规范的内化和关系的认可,关乎思维、信念和意识形态话语的主导和操控,通过告知、传受、说服等话语,形塑或改变人类的意识形态,确立正当性和非正当性边界。

三、全球治理语境下制度性话语权构建的路径选择

(一)规则治理下的话语权构建

有学者认为话语权是通过一系列概念的发明和生产,以及对概念意义的解释和争夺,达到“事实宣认”与“合法性建构”的目的,提供认知框架,创设巨大的“语义场”,本质上提供有关话语生产的“语境元语言”,赋予人们既定的理解方式,以此展开对意义和概念的竞争,争取话语主动权。在国际社会,话语权的构建离不开话语的生产、分配,离不开话语背后隐含的事实生产、劝服技术、策略性利益和规范性价值观。由此,借助全球治理下规则治理内含的两个话语层面:基于事实的认知性规则层面和基于价值、意义的观念形态层面,进行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

1.事实、概念、规则、政策的话语生产——认知性话语层面

认知性规则涉及“是什么和做什么”等基本事实的界定,以政策、方案、准则和事实等规范确立行为边界,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决策提供方向引导,为国际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地图。制度是社会成员共享的规范,而规范作为制度的基本内容要素,是事实和概念组织起来的信息体系,关乎国际社会对事实的理解和论述,关乎普遍的思维模式和行动准则,确定社会行为者的角色、关系构成以及行动边界,此细分为两个维度的话语生产:协调性话语生产和对话性话语生产。

首先,在协调性话语生产方面,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提供、阐述,例如在环境问题、人权问题、女性权利问题上,通过基本事实的生产,贡献出既符合中国利益又具有国际正当性的方案和对策参照体系,将松散的国际社会成员以共同的事实、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规范和共同认知为基础连接起来。在对话性话语层面,以哈贝马斯的理性交往理论为基础,构建开放、平等的对话机制和相关平台,将媒体、政府工作者、智囊团体、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的相关利益人员连接起来,形成公共政策论坛,围绕全球性问题展开对话和讨论,以对话性话语建立起认知联盟和认知共同体。

其次,上述两种话语类型,通过知识生产、信息阐释、规则确立、神话建构、框架设立、记忆形塑、故事脚本、形象设计、视听语言进行意义结构的制度化,从而把政治思想和政治行动引导到特定方向,例如在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国际语境下,其话语代表:(1)作为约束和规范欧洲市场一体化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规则;(2)作为能源领域内在的运作规范;(3)作为以区域经济发展为重点的结构性政策空间;(4)作为经济和货币联盟新纪律来源的象征。在上述不同的话语框架下,达成若干规范共识,建立起欧洲共同体,在共同行动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目标和捍卫共同利益。

最后,协调性话语和对话性话语关乎规范的内化,存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范的倡导,联合国等正式国际组织机构为此提供了平台;第二阶段是借助论坛和峰会进行规范广泛传播,在此阶段,通过讨论和对话对规范进行修正和确定,从而为第三阶段奠定基础;第三阶段是通过选择、讨论和协商之后,规范最终成为国际社会主体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标准。但规范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基于规范治理的话语权构建需要落实到现实政策(policy)和具体条约(treaty)中,通过相互关联的行动纲领、行动原则、行动方法来完成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例如,《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1997)、《核不扩散条约》(NPT,1968)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1996)均为关于全球宏观规范和抽象制度的具体化,将其转换为可操作的政策和条约,从而确立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思维模式和行动方式,成为一种制度性话语权。

2.意义和真理生产——观念性话语层面

真正的制度性话语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惯常性,此稳定性和惯常性借助意义、信念、真理持续存在于日常国际舞台。因此,制度性话语权不仅源于认知性话语生产,还关乎观念形态话语生产。作为制度性话语的另一层面,意义、信念、真理层面的话语涉及“有利与不利、应然和否然、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的观念生产。观念是存在于人脑的关于自身与现实世界关系的想象,是人们对事务的界定、信念、观点和想法的集合。因此,与基于事实的认知性话语不同,作为观念的话语是真理、信念、情感、价值和意义的生产,以符合国际公众的心理预期,确立行动的合法性逻辑。相较于认知性话语的具体性、功利性、短期性、实用性,观念性话语生产是抽象的、长期的意义、价值、真理等话语的生产,以话语的可信性、一致性和理性程度为基础,实现制度性话语权的稳定性、惯常性、日常性存在。

在全球治理语境中,诸多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还是观念层面的,尤其是关乎人类生存和命运等理解问题:怎样理解世界范围内的冲突,怎样理解现代性和全球化问题,怎样理解国际范围内的权力关系和利益斗争问题,怎样理解人类命运走向问题,怎样理解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困境问题。如何进行观念性话语生产,“不是改变人们头脑中的意识形态,或者改变人们头脑中既有的价值体系,不是从每一个既定的权力结构中解放真理(这是一种幻想,因为真理已是权力)”,而是借助真理,回归事物本来秩序和理性,以全人类幸福和好的生活价值为导向,直面核心矛盾和本质问题,通过真理和理性的制度化来影响人们的心理状态、价值倾向、意义体验,避免话语的躲避、拖延、延宕和妥协,针对全球资本主义话语秩序的不合理性,找出其裂缝、矛盾点、断裂点,言说出真理(关于世界本身的事情:a thing of this world),从关乎人类生存的本质问题出发,在观念层面实现制度性话语权的生产和维护,最终确立言说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

此外,在全球治理时代,面对文化多元主义和利益多元主义纷争,构建制度性话语权,一方面要借助中国话语实践的历史经验,一方面要思考当下人类社会面临的真(真理、价值和意义)问题。中国的制度性话语权谈论的不仅是中国活生生的社会问题,更是从观念层面提供一种有关人类幸福、价值信仰、生存意义、命运抉择的真理体系。借此,使中国话语实践进入西方核心话语结构中,成为其话语实践参照体系,让中国的话语成为一种关乎真理普遍性和本质问题的“法”,通过一系列象征体系,确立一种内嵌于人类存在秩序和人类命运真理中的强有力的、恒久的、普遍的意识和观念,才能使制度性话语权具有历史延续性。

(二)关系治理角度:寻找可突破的空间,构建新的话语权关系网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主体为什么接受某种规则和规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回答。2000年之后,第二波规范研究开始重视社会化机制,希望揭开此谜底。社会化机制作为规范接受的自变量,其中存在一定的施动者和肇始者,但也存在无意识的规范接受,如同谣言传播的过程,其背后产生作用的是关系。规范的传播和接受通过社会化而非制度化正式程序来实现,一旦规范与关系结合,规范的社会化开始之后,其他行为体在群体压力下也会接受规范,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标准和纲领。

中国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如何在关系维度展开?这需要打破现存的话语秩序,绕开既有的话语权力关系网,寻找和创造新的“话语关系空间”,更新现存话语格局。因此有必要收集话语资源,通过主动设置议题,构建应对全球问题的规则、平台、机制,主动提供对话的场景和平台,突破既存的话语权路径依赖,在现实的和既存的国际话语权格局中寻找可突破空间,通过互动对话,培育集体情感和集体认同,借助合理的话语秩序和话语规则,借助普遍性价值系统向普遍性话语拓展和升华,提升话语权的吸引力和黏附力。

如何寻找到可突破的关系空间?首先需要密切关注资本主义话语秩序和关系网的新发展和新趋势,关注资本主义话语秩序结构的新变化,寻找旧有话语格局中的裂缝和空白,从而进行话语关系和话语秩序的突破。目前,国际社会的话语关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西方大国主导的话语关系,以G8为代表;第二类是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国家直接的话语关系,以G20为代表,这类关系正在演进和发展中;第三类是新兴大国的内部话语关系,以金砖国家为代表,未来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当前,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新话语主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领导人峰会进行互动,围绕着共同问题,正在建构非正式的国际话语关系。其作为灵活的话语力量为全球治理的多元化趋势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摆脱了僵化、官僚化和强制性的既存话语格局,在较为宽松、平等、非正式的话语关系中,绕开陈旧的话语秩序,另辟话语空间,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协商和交流,达成共识,实现利益共赢。

不同的话语关系维度下具有不同的话语内容和生产方式。在简单的话语关系中,通常由单一的权力机构——主要是拥有强势资源的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来主导话语生产。在复合型关系语境下,话语权倾向于分散在多个权力主体中,完成话语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由此,面对复杂的话语关系网和分散的话语对象,需以适度理性和权责相当原则,在包容性心态和合作性态度下构建制度性话语权。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主导全球治理规制和机制背景下,“未来十年,中国总体上应当是现有全球治理体系的维护者、改进者、合作者,而不是破坏者、颠覆者、对抗者。因此,中国应当执行以‘扩权策略’为基调的行动纲领,即在认识或预见到未来势必要承担更多国际责任的前提下,积极主张和谋求中国在现有全球治理机制和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针对于权力和权益扩充空间不足、前景惨淡、可能被边缘化和陈旧的关系领域,适时采取“谨慎缩紧”和“谨言慎行”话语策略,充分利用新的空间和边际领域提供的话语长尾效应,依据权责相当和顺势逻辑,构建适度的制度性话语权。

四、结语

“全球治理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不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政治主权”,不存在一个不变的权力中心,真正的权力存在于各种策略性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关系网络中。同理,真正的话语权理想目标不是垄断性的,不是中心性的,而在于它的常识性、真理性、关系性和社会性存在,在于它对全球行动和整体利益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中。真正的话语权,不仅是文化层面的话语介入,局限于特殊具体问题的话语言说,更是从资本主义话语秩序内部介入,实现话语制度性和关系性的存在。

因此,以正确的方式,基于正确的原则,在正确的语境下针对正确的对象进行正确的话语实践至关重要。一方面,需要在基于信息和事实的认知层面,进行令人信服和合理性的话语生产;另一方面,需要将真理机制纳入制度性话语权构建中,进行观念性话语生产,从而完成话语权的日常性、稳定性和惯常性存在。除此之外,在权责相当、理性适度、开放包容的对话逻辑和沟通原则下,获取意义语境和关系语境赋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和谐关系治理中构建制度性话语权。(注释略,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转发自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