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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后勤保障部限时办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9浏览量:14333

后勤保障部限时办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后勤保障部“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团结和谐、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提供耐心、细心、贴心、用心的服务,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后勤各中心(部门)及全部职工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本岗位职责,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各科室(中心)及全处职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坚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项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一)对上级单位交办的或者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时限规定的,一般性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办理中心(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三个环节各按三分之一的时间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对即办事项,在外来办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予以 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三)对重大、紧急事项,要本着效能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四)对本处一般性公文办理,办公室须在24小时内登记、分送分管处领导签批,并送各科室(中心)办理;文件所列办的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完成;没有时限规定的,普通文件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至印制发出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紧急公文应随收随办。办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办的部门、批办的领导汇报。

(五)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科室(中心)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六)一项工作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中心)交叉办理的事项,则由主办科室(中心)牵头,其它科室(中心)按主办科室(中心)的要求主动配合其在规定限时内办理完毕。

(七)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以上七类事项,遇到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关于限时办结的责任人界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需办理的事项,如交办到相关科室(中心)办理,则相关科室(中心)的具体经办人员及科室(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在办理交叉事项时,主办科室(中心)具体经办人员和该科室(中心)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如分管领导外出,协管领导或交叉联系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八条 因各科室(中心)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理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受理;

(二)在规定时限内不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之服务对象。

第九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等方式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